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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收官在即,这些遗留问题再不弄清就来不及啦!

2018-08-22 11:41390zgny.com农视网



说到农村的宅基地总是备受关注,宅基地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也是他们不可放弃的东西,而随着推动农民进城的政策不断开展,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也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如今那些宅基地的遗留问题将会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的了解到宅基地遗留问题分哪几种?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为三大类:

1、历史建成: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

2、未批先建: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3、批少用多: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虽说这些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呢?

二、能不能办不动产登记?如何补办手续?

1、历史建成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确权——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以下情况下不批准确权申请的:

申请人在房屋建成时间未满18周岁的,属继承和遗赠的除外;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2、未批先建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

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以下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3、批少用多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这些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三、如果这些遗留的问题真的可以解决,那么究竟找哪些部门呢?

8个部门解决土地确权问题:

①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的是党委、政府办公室(厅);

②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的是党委农工办;

③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的是农业(经管)部门;

④负责统筹安排经费的是财政部门;

⑤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的是国土资源部门;

⑥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的是政府法制部门;

⑦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的是档案部门;

⑧负责农村金融项目创新,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办法的是金融部门。

农民朋友若是有关于土地确认不明白的,有问题的都可以去咨询上面对应的部门,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当然,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农民朋友还是要以当地的资讯结果为准。

四、违建、超标需要缴费,计算标准到底怎样呢?

1、宅基地超标使用费

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

可按房屋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 属于“未批先建”且实际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宅基地:

按合规面积确定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占面积在补发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记事栏备注(内容包括实际用地面积、超占面积、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内容须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 属于“批少用多”且实际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宅基地:

按合规面积确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但原批准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可按原批准面积确定),超占面积在核发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记事栏备注(内容包括实际用地面积、超占面积、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内容须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2、违建处罚金

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时,未进行报建的违法建筑要缴纳违建处罚金,处罚标准如下:

房屋实际用地面积超过80平方米不到150平方米(含)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按50元/平方米标准计收;

房屋实际用地面积不到80平方米(含),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按10元/平方米标准计收。

申请人须按要求在宅基地超标使用费缴纳单和《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宅基地超标使用费和违建处罚金的缴纳。未完成缴纳的,其补办申请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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